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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灭火器产品标准换版后型式认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灭火器产品生产企业: 灭火器产品国家标准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手提式灭火器 性能和结构要求》、GB4351.2-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钢质无缝瓶体》、GB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3部分: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已于2005年4月22日批准,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从标准实施之日起,各生产企业须按新的国家标准生产、销售灭火器产品。根据新颁布的国家标准要求,我中心按照合格评定程序,对《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附件二 “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进行了修订,广泛征求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产品生产企业、标准化管理部门及产品检验机构的意见,并经公安部消防局审定后,新版《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发布,2006年3月1日实施。现将灭火器产品标准换版后型式认可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相关规则规定,新的国家标准和新的型式认可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后,需对现有灭火器获证企业重新进行全项工厂条件检查及产品换版的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产品获证后方可准入市场。从即日起,各灭火器产品生产企业可按新的国家标准和新的型式认可实施细则向我中心申请换证工作,经重新全项工厂条件检查和产品换版的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符合后,我中心予以换发新版3年的证书。
二、为保证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的有效性和连续性,经研究决定:
(一)对于已按旧版国家标准GB4351-1997或GB8109-1987获得型式认可证书的企业,接受并通过2005年年度监督或复评检查的,其相关产品证书有效期一律延长至2006年11月30日。
(二)为确认企业在证书延长期内,其工厂条件符合灭火器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在2006年11月30日之前到期的旧版证书所涉及的灭火器产品,如尚未进行2005年年度监督或复评检查的,在延长证书有效期前,一律按2005年型式认可监督工作的要求,补充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以确保其工厂条件符合要求。
三、为减轻企业负担,凡已按旧版灭火器规则申请扩大、复评的企业,其相关检查、检验工作一律暂停。企业可根据需要撤回申请或按新版标准、规则重新申请,其已交费用可要求退回或抵扣新版规则型式认可申请、检验等费用。
 四、有关换版工作时间安排及规定:
(一)、对于凡在2006年2月28日前申请换版并已确认按新版标准做好准备的企业,我中心计划于2006年3月11日至4月15日间安排并完成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检验中心在2006年9月20日前完成检验工作并上报相关资料。
(二)、对灭火器产品检验中时间周期长的检验项目,如塑料件试验(需210天),密封试验(需120天),为保证新证书的及时发放,换版检验时可暂免评定,但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另行规定)内向我中心提交相应检验报告,以证实相关性能符合要求。我中心将按《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暂停其已获得的证书,并按型式认可实施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一、新版《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
二、关于延迟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手提式灭火器 性能和结构要求》等4项国家标准实施日期的复函(国标委工交函[2005]76号) 二○○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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